国内刊号:11-1295/G8
国际刊号:1000-677X
发布日期:
作者:张惠彬,刘迪琨,
关键词:体育赛事节目,独创性,制作过程,著作权,
“新浪诉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权一案”历经4年两审而落下帷幕, 由该案引发的体育赛事节目保护问题仍然没有形成共识。一审、二审法院判决不同的根源在于对体育赛事节目“独创性”认定之分歧。独创性乃著作权法保护之要件, 包括“独立完成”与“创造性”。对于体育赛事节目“独创性”的判断不能仅从法理上分析, 而应深入了解其制作过程, 探究其特征。随着数字传播技术发展与媒介融合演进, 体育赛事节目早已不是对比赛的机械复制, 从制作过程的“独立性”到VR、AR新技术的应用、戏剧化表现手法、感染力解说词等的辅助, 体育赛事节目已经成为一定创造高度的作品, 应受《著作权法》的保护。由于我国现行《著作权法》对视听影像采取“电影作品-录像制品”区分保护模式。在判定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受《著作权法》保护的作品时, 法院不自觉地提高了保护门槛, 致使体育赛事节目因达不到电影的创作高度而不能被保护。在第3次《著作权法》修改中, 我国应引入视听作品的概念, 并创设“向公众传播权”, 使体育赛事节目产业链上投资主体的利益能够得到妥善的保护。
来源:2018年第6期
《体育科学》期刊编辑部